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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環保部公開發布《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城市站運行管理實施細則》,根據要求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刪除原始數據;運維機構不得將國家城市站數據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環保部發話! 空氣監測站數據不得擅自刪除 為了有效治理大氣污染,環保部在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等地布設了大量空氣超級監測站。就這些超級站的管理,3月16日,環保部公開發布《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城市站運行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要求,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刪除原始數據;運維機構不得將國家城市站數據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環保部指出,《實施細則》的制定是為適應監測事權上收后環境監測管理的新要求,同時也可規范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城市站運行和維護,保障環境空氣監測數據準確可靠。 環保部所說的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城市站(以下簡稱國家城市站)是指經環保部批準設置的,以監測城市建成區的環境空氣質量整體狀況和變化趨勢為目的而設置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點。 環保部表示,國家城市站監測項目包括(SO2)、二氧化氮(NO2)、顆粒物(PM10、 《實施細則》規定,嚴禁非運維人員進入國家城市站站房、站房房頂、站點柵欄及采樣器20 米范圍內。因工作需要進入上述區域的,應提前向環境監測總站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在運維人員陪同下進入。 環保部提出,空氣監測數據采集頻率、異常值取舍與有效值確定應嚴格按照《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相關要求執行,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刪除原始數據;縣級以上地方環保主管部門可以共享監測數據,如對監測數據存在質疑,由環境監測總站進行核實及答復。 《實施細則》透露,環保部組織專家對國家城市站開展飛行檢查和年度監督檢查。 對于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中認定的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的;實施或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修改參數,或者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實施或參與實施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以及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的情形,《實施細則》規定,除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從事國家城市站運行管理活動的監測機構、運維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處理外,環保部還將其違法失信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運維機構對監測數據負有保密責任,必須與環境監測總站簽訂保密協議。《實施細則》說,未經環境監測總站同意,不得將國家城市站數據提供給任何第三方,不得利用國家城市站數據、檔案或有關資料對外開展技術交流、科學研究、業務聯系、數據交換等。違反保密規定的,環境監測總站有權終止合同,依法追究運維機構相關人員責任,并向社會公布。(記者郄建榮) 原標題:環保部:城市空氣監測站數據不得擅自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