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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8日,歐盟在官方公報正式頒布了關于電池和廢舊電池的法規(EU)2023/1542,修訂指令2008/98/EC和歐盟法規2019/1020,同時將取代及廢chu原電池指令2006/66/EC。
生效日期: 2023年8月17日
實施時間: 2024年2月18日(除以下規定及單個章節特別規定外)
第11條(可拆卸性和可更換性)自2027年2月18日起適用;
第17條(合格評定程序)和第六章(經濟經營者除第七章(盡職調查)、第八章(廢舊電池的管理)以外的義務)自2024年8月18日起適用,但第17條第2點(關于碳足跡和再生材料組分的合格評定)應從第30條第2點所指的指DING公告機構清單第1次公布之日起12個月;
第八章(廢舊電池的管理)自2025年8月18日起適用。
不同電池的要求:
要求 |
便攜式電池 |
SLI電池 |
LMT電池 |
EV電池 |
工業電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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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續性和安全要求 |
有害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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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足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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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料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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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化學性能和耐久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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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拆卸性和可替換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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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能電池系統的安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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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標記、信息要求 |
標簽、標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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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池管理系統 (健康狀況和預期壽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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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信息 |
電池護zha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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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職調查 |
盡職調查的相關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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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池的一致性 |
合格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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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符合性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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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標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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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舊電池管理 |
廢舊電池管理的相關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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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用物質要求 Article 6 & Annex I
要求 |
便攜式電池 |
SL電池 |
LMT電池 |
EV電池 |
工業電池 |
有害物質 (電池) |
Hg<5ppm Cd<20ppm Pb<100ppm |
Hg<5ppm |
Hg<5ppm |
Hg<5ppm |
Hg<5ppm |
REACH 附錄 XVII(材料) |
適用于所有電池類別,根據材料風險類型推薦相應測試項目,如有機錫、鄰苯、鎘、鉛(針對PVC材料)、C9-C14 PFCAs等 |
便攜式電池中鉛的生效時間:
便攜式鋅空氣紐扣電池: 2028 年 8 月18 日
其它便攜式電池: 2024 年 8 月 18 日
標簽標識
2026年8月18日起或其它相關授權法案生效之后18個月,電池標簽應包括以下信息:
制造商信息;
電池類型及識別電池的信息(如型號、批次或序列號、產品編號或其他可識別的標識);
生產地點;
生產日期(至少含年月);
重量;
容量;
化學成分;
電池中除汞、鎘或鉛以外的有害物質;
適用的滅火劑;
電池中存在的濃度超過0.1%的關鍵原材料。
電池分類收集標識
單獨的收集符號應至少覆蓋電池最大側面積的3 %,最大尺寸為5 × 5 (cm)。
對于圓柱形電池,單獨的收集符號應至少覆蓋電池表面積的1.5 %,最大尺寸應為5 × 5 (cm)。
如果電池的尺寸使得單獨的收集符號小于0.47×0.47(cm),則電池不需要標有該符號。 相反,應在包裝上印刷一個單獨的收集符號,尺寸至少為1 × 1 (cm)。
所有含鎘量超過0.002%或含鉛量超過0.004%的電池都應標上有關金屬的化學符號:Cd或Pb。
電池護zhao
LMT電池、容量大于2kWh的工業電池和電動車輛電池:
歐盟符合性聲明;
盡職調查政策報告、回收內容的信息、可再生能源的比例等;
廢物預防和廢電池管理的信息;
碳足跡信息;
基本信息,材料信息(化學成分、有害物質)、容量、功率、壽命等;
制造商信息、電池類型、電池識別符(例如型號、批號)生產時間、地點等。
標簽標識 — CE標志
電池在進行相關合格評估程序證明電池符合適用要求后加貼CE標識。
CE標志應貼在電池上,清晰可見且不可磨滅。如果由于電池的性質而無法做到或無法保證做到這一點,則應將其印在包裝上和電池隨附的文件上;
CE標志應在電池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前貼上。
如果具體法規沒有規定具體尺寸,則按(EC)No 765/2008要求,CE標志的高度應至少為5mm。
歐盟符合性聲明
聲明的識別號碼:
1.電池型號(產品、類別、批號或序列號)。
2.制造商及其授權代表(如適用)的名稱和地址。
3.本符合性聲明由制造商全權負責。
4.聲明對象(電池的描述和可溯源的標識,必要時包括電池圖片)。
5.第4 點中描述的聲明對象符合相關的歐盟協調立法:......(表明適用的其他歐盟立法)。
6.所使用的相關協調標準或所使用的通用規范,或對聲明符合性的其他技術規范的引用。
7.公告機構...(名稱、地址、識別號)...具有...(其行動描述)...并頒發了以下證書:...
(詳細信息,包括日期和地點(若適用),有關有效期和條件的信息)
8.更多信息。
代表簽署:(簽發地點和日期)(姓名、職務)(簽名)
電池分類
便攜式電池:是指重量≤5kg的密封電池,不是專門為工業用途設計的,非電動汽車用電池、LMT電池及SLI電池用的;
LMT電池(輕型運輸工具電池):是指重量≤25 kg的密封電池,專門設計用于為輪式車輛牽引提供電力,輪式車輛可由電動機單獨驅動或由電動機和人力共同驅動的,非電動汽車電池;
SLI電池(啟動、照明及點火電池): 專門設計用于為啟動、照明或點火供電的電池,也可用于車輛、其他運輸工具或機械的輔助或備用目的;
電動汽車電池:是指專門設計用于電動車輛的牽引提供電力的電池,重量超過25 kg;
工業電池:指專門為工業用途設計的電池,且包含重新利用后用于工業用途的電池;或者其它超過5kg的電池,不屬于以上類別的電池。
電池是一種重要的能源來源,也是可持續發展、綠色交通和清潔能源的關鍵促成因素之一。預計未來幾年對電池的需求將快速增長,特別是電動道路運輸車輛和使用電池牽引的輕型運輸工具,這使得電池市場在全球層面越來越具有戰略意義。
因此鑒于電池的戰略重要性,歐盟建立了一個新的電池法規,關于在電池的可持續性、性能、安全、收集及回收的要求來管理市場上銷售的電池,該法規考慮了電池從生產到廢物處理的整個生命周期并規定了生產者的延伸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