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歐盟(EU)
核心法規:
塑料類:《(EU) 10/2011》(最常用,規定了塑料材料的允許物質清單、遷移限值、感官要求等);
其他材料:如橡膠(2007/42/EC)、金屬((EC) No 1935/2004 框架)、紙張((EU) 10/2011 也部分適用)等。
關鍵要求:
物質需符合 “陽性清單”(僅允許清單內物質使用);
遷移測試:總遷移量(≤10 mg/dm2)、特定物質遷移(如雙酚 A BPA≤0.05 mg/kg);
標識要求:需標注 “適合接觸食品”(如 “Food Contact”)。
2、美國(FDA)
核心法規:《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FD&C Act),具體標準分散在 21 CFR(聯邦法規)中:
塑料:21 CFR 177(如聚乙烯、聚丙烯的使用規范);
粘合劑:21 CFR 175;
紙張 / 紙板:21 CFR 176;
金屬:21 CFR 178(如鍍層要求)。
關鍵要求:
物質需符合 “GRAS”(一般認為安全)或 FDA 批準的 “許可物質”;
遷移測試:關注特定物質(如 BPA、鄰苯二甲酸酯)的遷移量;
無需官方認證,企業需自行確保合規,提供 “FDA 符合性聲明”。
3、德國(LFGB)
德國雖屬歐盟,但有更嚴格的地方要求,《德國食品與日用品法》(LFGB)是核心依據,常被視為歐盟市場的 “高門檻認證”。
額外要求:比 EU 10/2011 增加更多物質管控(如多環芳烴 PAHs、偶氮染料),且對 “感官測試”(如氣味、味道)要求更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