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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當月公司要不要為員工繳納社保?
現在,很多公司規定:在15號之前離職不繳納當月社保,15號之后離職可以繳納當月社保。
那這個規定是否合法,一定要卡在15號之后離職嗎?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只要員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單位就應當為員工繳納社保。
職工離職的當月,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系,企業應為其繳納在職當月社保費用,否則企業可能面臨補繳風險及滯納金風險。我們來看一下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發》第7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4、58、60條規定:
國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當月的工資是由原單位支付的,那么在那里上班領取的該月勞動報酬,就應該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
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也就是說,在職一天,企業都要為職工繳納社保,而且不能出現個人承擔企業繳納費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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