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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逮捕、拘留、扣押相關必須程序
(一)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或逮捕時,必須出示拘留證或者由檢.察機關簽發的逮捕證。
(二)拘留或者逮捕后,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之內與被拘留或逮捕人的家屬或單位取得聯系,應當把拘留或者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的家屬,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除外。
(三)拘留或逮捕的,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必須在24小時以內對被拘留或逮捕人進行訊問,并且訊問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四)在被拘留或逮捕期間,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進行搜查。公.安機關實施搜查之前,應當出示搜查證。
(五)公.安機關扣押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和文件,應當開列一份正式的清單,交物品和文件的被扣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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