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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介紹關于深圳一般納稅人資格的遷移∶
根據《深圳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市內跨區遷移的一般納稅人應在稅務登記變更時,向遷出地稅務機關繳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領購簿,注銷防偽稅控機金稅卡、IC卡的登記資料,并持遷出地稅務機關開具的一般納稅人遷移證明及有關資料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申請核準一般納稅人資格,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核準申請認定書》一式二份。認定崗位應按本辦法第九條(該條款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審批程序)規定的程序審核一般納稅人資格,核定其月專用發票供票面值與供票數量及限額,制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核準通知書》。在申請核準資格期間,稅務機關暫保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征管。資格審核不合格,當年應稅銷售額在《實施細則》規定標準以上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暫停其一般納稅人資格,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停止抵扣進項稅額,取消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權;當所累計應稅銷售額在《實施細則》規定標準以下的,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規定:
暫認定一般納稅人辦理正式認定手續時,年累計應稅銷售額在《實施細則》規定標準以下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辦理正式認定手續,同時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一)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或不能提供準確的稅務資料。(二)無固定經營場所或工業企業無生產設備,或未在稅務登記地址生產經營,且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的。(三)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偷稅、騙稅、抗稅行為。(四)連續3個月未有納稅申報或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而無正當理由。(五)不按規定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機,造成嚴重后果。(六)一般納稅人暫認定期滿后10日內未提出正式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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