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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蘋果公司,英文名Apple,Inc.(NASDAQ: AAPL) (LSE:ACP),原稱蘋果電腦(Apple Computer),在2007年1月9日于舊金山的 Macworld Expo 上宣布改名。總部位于美國加利福尼亞的庫比提諾,核心業務是電子科技產品,目前全球電腦市場占有率為3.8%。蘋果的Apple II于1970年代助長了個人電腦革命,其后的Macintosh接力于1980年代持續發展。最知名的產品是其出品的Apple II、Macintosh電腦、iPod數位音樂播放器和iTunes音樂商店,它在高科技企業中以創新而聞名。
簡史
蘋果在1976年之前使用的標志 早期的蘋果電腦,Apple IIc1976年,由斯蒂夫·喬布斯(Steve Jobs)和斯蒂夫·沃茲尼亞克(Steve Wozniak,簡稱沃茲)創立。在當年開發并銷售Apple I電腦。 1977年發售最早的個人電腦Apple II。 1984年推出革命性的Macintosh電腦。 2001年推出iPod數位音樂隨身聽。 2003年推出最早的64位元個人電腦Apple PowerMac G5。 2005年斯蒂夫·喬布斯宣布下一年度將采用英特爾處理器。
成立前
在他們一起創立蘋果電腦前,沃茲已經是一個電子學駭客,自1975年,他在HP上班和幫斯蒂夫·喬布斯設計Atari電子游戲。當時沃茲向由 Alex Kamradt開設的分時電腦系統服務公司Call Computer租用小型電腦使用。當時的電腦只能夠以紙張印字輸出,而由德州儀器推出的Silent 700是當時最尖端的熱昇華印字機型號。沃茲曾看到《大眾電子學》雜志 (Popular Electronics) 介紹如何自制電腦終端機,使用現成的零件,Woz設計了一部能夠和電腦溝通的電傳印字機。該部只能印出大階英文字符的印字機能印出每版24行,每行40個字,而且能夠接駁到Call Computer旗下的小型電腦使用。Call Computer 的老板Alex Kamradt代理了這個設計,并售出少數目的機器。 從1975年起沃茲開始出席家釀計算機俱樂部(Homebrew Computer Club)的活動,當時新型的微型電腦如Altair 8800和IMSAI觸發Woz將微處理內建于其電傳印字機之內,成為一部完整的電腦。
當時在市面上能弄到的微機處理器只有179美元的英特爾(Intel)8080和170美元的摩托羅拉(Motorola)6800。沃茲軟喜歡 6800,但兩者都超出他的預算范圍。所以他只能透過觀察和學習,在紙上設計電腦,并等待著能買得起處理器的那天。 1976年,當MOS Technology發表只需25美元的著名處理器6502時,沃茲為這顆處理器編寫了一個BASIC程序語言版本,再設計一部可運行這種BASIC程序語言的電腦。由于6502的設計者和6800是相同的(因為MOS Technology是由Motorola的前雇員成立的),故此Woz早前在紙上設計,建基于6800的電腦,只需作出輕微修改就可以使用6502作為微處理器。
沃茲完成機器后,把它帶到“家釀電腦俱樂部”的聚會,并向電子同行們展示它的系統。在那里,他遇到了老朋友斯蒂夫·喬布斯。喬布斯意識到這些細小的業余機器的商業潛力。
蘋果的由來
喬布斯和沃茲兩人決定成立公司,他們想了好幾名字,喬布斯有次旅行回來后向沃茲建議把公司命名為蘋果電腦。從蘋果的第一個標志可以看出,這個蘋果就是近400年前落在牛頓頭頂上的那一個。 |
apple驗廠之蘋果供應商行為準則
勞工和人權
供應商必須維護員工的人權,以國際社會認可的方式讓他們能擁有尊嚴和得到尊重。
反對歧視
在招聘和就業過程中,供應商不得基于種族、膚色、年齡、性別、性取向、民族、殘疾、宗教信仰、政治派別、工會資格、國籍或婚姻狀況等原因,在求職、晉升、獎勵、培訓機會、工作安排,工資、福利、懲罰和終止勞動合同時歧視員工。除非相關法律法規有要求或出于工作車間安全考慮以外,供應商不能要求婦女進行懷孕測試或歧視懷孕員工,除非當地法律法規對懷孕員工有所要求。另外,供應商不能要求員工或準員工接受歧視傾向體檢測試項目,除非相關法律法規有要求或出于工作車間安全考慮。
平等對待
供應商要能致力確保工作場所無騷擾行為。供應商不能脅迫員工或讓他們遭受包括性騷擾、*****待、體罰、精神脅迫、體力脅迫、口頭辱罵、或公司提供的設施進出的不合理限制等各種苛刻的非人性化的對待。供應商應當禁止工作場所的騷擾以及非法歧視。
非自愿勞工的預防
供應商不能使用任何形式的強迫勞工、抵債工、契約工或監獄勞工。所有工作都必須出于自愿,員工可以自由離開崗位或通過申請終止雇用關系。雇用前不得要求員工上交身份證、護照、工作許可證等任何政府發放的證明。供應商應當確保為其提供勞工的第3方勞動中介符合本守則、勞力派出國以及勞力接收國法律的規定,以保護勞動者最嚴格的法規為準。供應商必須確保直接員工和契約員工的合同用的是員工能懂的語言并且明確表述了雇用條件。當員工為了獲得雇用機會而需要支付酬金時,供應商負責支付超出員工一個月預計凈收入所得酬金和費用部分。這些酬金和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員工和契約員工招聘、調配和安置有關的費用。
未成年工的預防
嚴禁使用童工。供應商不能雇用兒童。最低雇用或工作年齡應當達到15歲、或所在國規定的雇用最低工作年齡、或完成所在國家義務教育的年齡,采用規定的最高年齡。本準則并不禁止供應商實施符合國際勞工組織第138號公約第6條的合法工作場所的學徒計劃,或國際勞工組織第138號公約第7條一致的輕工作。
青少年保護
供應商可以雇用大于合法的最低年齡并小于18歲的青少年,前提是這些青少年工不需要從事很有可能會危害他們健康、安全或道德的工作,要符合國際勞工組織第138號公約最低年齡公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