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據國務院印發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與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中央編辦下發《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行政管理事項中,依法要求相關市場主體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
第二,樹立信用形象。維護和發展信用關系是保護社會經濟活動秩序的重要前提。《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計劃綱要》中明確提出要“以完善信代、納稅、合同履約、產品質量的信用記錄為重點,加快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健全失信懲戒制度”。
第三,權威信用報告工信部公示。國內專業、權威的第三方企業信用評價機構信用報告在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發布招標信息網站進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