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FC原則與標準]原則1:遵守法律及PEFC的原則
森林經營應遵守所在國家的法律及其國家簽署的國際公約和協議,并遵守PEFC的所有原則和標準
1.1 森林經營應遵守所有的國家及地方法律和行政法規。
1.2 應繳納所有合理的法律規定的費用、特許費、稅費以及其它費用。
1.3 尊重簽約國所有具有約束力的國際協議(如《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國際熱帶木材協定》及《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的有關條款。
1.4 應圍繞認證目的,由認證機構及參與或受影響的各方對相關法律、法規與PEFC原則和標準之間的沖突之處進行逐項評估。
1.5 森林經營區應當避免非法采伐、定居及其它未經許可的活動。
1.6 森林經營者應承諾長期遵守PEFC原則和標準。
[PEFC原則與標準]原則2:所有權、使用權及責任
對土地及森林資源的長期所有權和使用權應明確界定、建檔并形成法律文件。
2.1 有確鑿證據證明擁有對土地和森林資源的長期使用權(如土地所有權、傳統的權利或特許協議)。
2.2 擁有法定及傳統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當地社區應保持對森林作業的控制,某種程度上是出于對他們的權利和資源保護的需要,除非他們在知情的情況下自愿把控制權委托給其它機構。
2.3 要運用適當的機制,來解決有關所有權及使用權方面的糾紛。在認證審核中,要考慮任何懸而未決糾紛的環境及事態。涉及到很多利益的大量糾紛通常會導致一項森林經營活動失去認證資格。
[PEFC原則與標準] 原則3:原住居民的權利
應當承認并尊重原住居民擁有、使用和經營他們的土地、領地及資源的法定權利及傳統權利。
3.1 原住居民應當控制其土地及領地上的森林經營,除非他們在知情的情況下自愿把控制權委托給其它機構。
3.2 森林經營不能直接或間接地破壞資源或削弱原住居民的使用權。
3.3 森林經營者要與原住居民合作,明確劃出對他們有特殊文化、生態、經濟或宗教意義的場所,并加以確認和保護。
3.4 在森林樹種的利用及森林作業的管理體系等方面利用原住居民的傳統知識時,應對他們給予相應的補償。應當在森林經營活動開始以前,在原住居民自愿和知情的情況下,就這些補償條件正式達成一致意見。
[PEFC原則與標準] 原則4:社區關系與勞動者的權利
森林經營活動應維護或提高森林勞動者和當地社區的長期社會利益及經濟利益。
4.1 森林經營區內及臨近地區的社區群眾均應享有就業、培訓與其它服務的機會。
4.2 森林經營應滿足或超過與職工及其家庭健康和安全有關的所有適用法律和/或法規。
4.3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1987》和《國際勞工組織公約1998》的規定,要保證職工有建立組織及自發同雇主談判的權利。
4.4 應把社會影響評估的結果結合到森林經營規劃與實施方案中去,并保持同受森林經營活動直接影響的個人及群體進行磋商。
4.5 如果森林經營造成的損失和破壞影響了當地人法定或傳統的權利、財產、資源或生活,則應運用適當的機制加以解決,并提供合理的補償。
[PEFC原則與標準] 原則5:森林帶來的收益
森林經營活動應鼓勵有效利用森林的多種產品和服務,以確保森林的經濟效益和廣泛的社會效益及環境效益。
5.1 森林經營應力爭實現經濟效益,同時要全面考慮生產的環境、社會和運行成本,并確保維持森林生態系統生產力的必要投入。
5.2 森林經營及市場營銷應鼓勵多種林產品的佳利用和就地加工。
5.3 森林經營應盡可能減少因采伐及就地加工造成的浪費,并避免破壞其它的森林資源。
5.4 森林經營應促進當地經濟并使之多元化,避免依賴單一林產品。
5.5 森林經營活動應承認、保持并在適當的地方提高森林服務和資源(如流域及漁業區)的價值。
5.6 林產品的采伐率不得超過長期可持續利用所允許的水平。
[PEFC原則與標準] 原則6:環境影響
森林經營應保護生物多樣性及其相關的價值,如水資源、土壤以及獨特的和脆弱的生態系統與景觀的價值,并以此來保持森林的生態功能及其完整性。
6.1 應當完成環境影響評估,評估應當與森林經營的規模、強度及受其影響的資源的獨特性相適應,并應充分結合在森林經營體系中。評估應包括景觀水平上的考慮以及就地加工設施的影響,應當在開展對林區有影響的活動之前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6.2 要有保護珍稀、受威脅和瀕危物種及其棲息地(例如筑巢區和進食地)的措施。應建立與森林經營范圍和強度及所需保護資源的獨特性相適應的保護區,并限制不適宜的狩獵、釣魚、誘捕及采集活動。
6.3 應保持、提高或恢復生態功能及其價值,包括:
(a) 森林更新與演替;
(b) 基因、物種及生態系統的多樣性;
(c) 影響森林生態系統生產力的自然循環。
6.4 應保護景觀范圍內現有的、具有代表性的生態系統樣地的自然狀態,并將其標記在地圖上,典型樣地應與森林經營活動的規模和強度以及受影響資源的獨特性相適應。
6.5 應編制并實施書面指南,以控制侵蝕,大限度地減少采伐、道路建設及所有其它機械干擾活動對森林的破壞,以及保護水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