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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專用楔墊夾具置於試件頭下,在拉力試驗機上對試件施加軸向載荷,對試件頭桿交接處進行變形(不能有裂紋)的一項測試試驗。應持續到發生斷裂。
注意事項 :
1. 從螺栓和螺釘的螺紋收尾到夾具的螺母支承面的最小距離為一倍螺紋直徑(≥1d)。
2. 拉力試驗應持續到發生斷裂,斷裂應在桿部或未旋合的螺紋長度內,而不應發生在頭部和頭桿交接處。在進行楔負載試驗的過程中螺栓或螺釘試件斷裂前應能達到相應性能等級規定的最小拉力載荷。
3.全螺紋的螺栓或螺釘,如斷裂自未旋合的螺紋部分起始,即使在拉斷前已延伸或擴展到頭下圓角或頭部,仍應視為,符合本試驗要求。
適用范圍 :
粗牙螺紋M1.6~M39;細牙螺紋M8-P1.0~M39-P3.0機械性能。( #6~1-1/2in )
楔負載試驗方法及要求:
1.對螺栓螺釘和螺柱實物進行試驗時承受拉力載荷又未旋合的螺紋長度應大于等于一倍螺紋直徑(1d);斷裂應發生在桿部或未旋合的螺紋長度內,而不應發生在頭與桿的交接處。斷裂前應達到相應性能等級規定的最小拉力載荷。
2.全螺紋的螺栓或螺釘,如斷裂自未旋合的螺紋部分起始, 即使在拉斷前已延伸或擴展到頭下圓角或頭部,仍應視為符合本試驗要求。
3.頭部支承面直徑超過1.7d、未通過楔負載試驗要求的產品,可將頭部加工到1.7d,并按規定的楔墊再次進行試驗。
4.此外對頭部支承面直徑超過1.9d的產品,可將楔墊角10度減小為6度。
5.如果進行了楔負載試驗則不必再做拉力試驗。楔負載試驗不適用于沉頭螺釘。楔負強度測試適用于公稱長度L≥2.5d的產品。
各標準要求差別:
GB/T 3098和ISO 898是一致的;ASTM F606及SAE J429都有所不同,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