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鴨山防輻射鉛板/防護鉛板價格雙鴨山防輻射鉛板/防護鉛板價格鉛板系列:鉛板廠家 /鉛板價格 銷售電話 13256708588 聯系 張經理 0531-87361838///0531-87361839 傳真 0531-58815838 防輻射鉛板,鉛皮,醫用鉛板,鉛磚,厚度0.5mm—160 寬度:1500mm 長度可加工13米長可根據客戶要求定尺定做。硫酸鋇系列:防輻射硫鋇,防護硫鋇,醫用硫酸鋇,CT-S光射線硫鋇,適用于醫院墻面,地面防護等,防護門系列:防輻射鉛門,防護鉛門,射線防護門,CT-S光射線防護門,工業探傷防護門,鉛房,可按客戶要求定做鉛板≡★≡鉛板 鉛玻璃系列:防輻射玻璃,CT-S光射線防護玻璃,厚度12mm,最長2000,寬1000,可根據客戶要求定尺定做。服務三保:保證質量、保證時間、保證數量。服務宗旨:雄厚的實力、優質的產品、低廉的價格、一流的服務。 鄭重承諾:保證以最好的產品、最優的質量、最低的價格、最完善的服務來答謝新老顧客的信賴。 經營原則:顧客至上、質量優良、品種齊全、價格合理。規格鉛板≡★≡鉛板 鉛板,指用金屬鉛軋制而成的板材.比重為11.345g/cm3,目前國內常見的厚度為0.5-500mm,常用規格為1000*2000MM,國內最好的機器可制作最寬1500MM,最長30000MM,多采用1#電解鉛制作,市面上也有采用回收鉛制作而成的。其品質略差些,價格相差些許。鉛板來源的歷史:鉛是人類最早使用的金屬之一,公元前3000年,人類就從礦石中熔煉鉛。鉛鋅在自然界里特別在原生礦床中共生極為密切。它們具有共同的成礦物質來源和十分相似的地球化學行為,有類似的外層電子結構,都具有強烈的親硫性,并形成相同的易溶絡合物。它們被鐵錳質、粘土或有機質吸附的情況也很相近。鉛在地殼中平均含量約為15×10-6,鋅在地殼中平均含量約為80×10-6。目前,在地殼中已發現的鉛鋅礦物約有250多種,大約1/3是硫化物和硫酸鹽類,但可供目前工業利用的僅有17種。其中,鉛工業礦物有方鉛礦、硫銻鉛礦、脆硫銻鉛礦、車輪礦、白鉛礦、鉛礬、鉻鉛礦、磷氯鉛礦、砷鉛礦、釩鉛礦、鉬鉛礦;鋅工業礦物有閃鋅礦、纖維鋅礦、菱鋅礦、異極礦、硅鋅礦、水鋅礦。方鉛礦、閃鋅礦等是冶煉鉛鋅的主要工業礦物原料。鉛板≡★≡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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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 |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均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是根據六個國際組織(即:聯合國糧農組織、國際原子能機構、國際勞工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核能機構、泛美衛生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批準并聯合發布的《國際電離輻射防護和輻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標準》(國際原子能機構安全叢書115號,1996年版)對我國現行輻射防護基本標準進行修訂的,其技術內容與上述國際組織標準等效。 依據上述國際組織標準對我國現行輻射防護基本標準進行修訂時,還充分考慮了我國十余年來實施現行輻射防護基本標準的經驗和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保留了現行標準中實踐證明適合我國國情又與國際組織標準相一致的那些技術內容。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同時代替GB4792-1984和GB8703-1988。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附錄F和附錄J是標準的附錄,附錄G和附錄H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以部門名稱筆畫為序)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中國核工業總公司聯合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聯合編制組,編制組秘書單位為核工業標準化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潘自強(以下以姓氏筆畫為序)
葉常青、張延生、吳德強、鄭鈞正、金家齊、夏益華、禚鳳官。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電離輻射防護和輻射源安全(以下簡稱“防護與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實踐和干預中人員所受電離輻射照射的防護和實踐中源的安全。 本標準不適用于非電離輻射(如微波、紫外線、可見光及紅外輻射等)對人員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護。 2 定義 本標準所采用的術語和定義見附錄J(標準的附錄)
3 一般要求
3.1 適用 3.1.1 實踐 適用本標準的實踐包括: a) 源的生產和輻射或放射性物質在醫學、工業、農業或教學與科研中的應用,包括與涉及或或能涉及輻射或放射性物質照射的應用有關的各種活動。 b) 核能的產生、包括核燃料循環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輻射或放射性物質照射的各種活動; c) 審管部門規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實踐。 d) 審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實踐。 3.1.2 源 3.1.2.1 適用本標準對實踐的要求的源包括: a) 放射性物質和載有放射性物質或產生輻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質消費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輻射發生器; b) 擁有放射性物質的裝置、設施及產生輻射的設備,包括輻照裝置、放射性礦石的開采或選冶設施、放射性物質加工設施、核設施和放射性廢物管理設施; c) 審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源。 3.1.2.2 應將本標準的要求應用于裝置或設施中的每一個輻射源;必要 時,應按審管部門的規定,將本標裝的要求應用于被視為單一源的整個裝置或設施。 3.1.3 照射 3.1.3.1 適用于本標準對實踐的要求的照射,是由有關實踐或實踐中源引起的職業照射、醫療照射或公眾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潛在照射。 3.1.3.2 通常情況下應將天然源照射視為一種持續照射,若需要應遵循本標準對干預的要求。但下列各種情況,如果未被排除或有關實踐或源未被豁免,則應遵循本標準對實踐的要求: a) 涉及天然源的實踐所產生的流出物的排放或放射性廢物的處置所引起的公眾照射; b) 下列情況下天然源照射所引起的工作人員職業照射: 1)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或因與其工作直接有關而受到的氡的照射,不管這種照射是高于或低于工作場所中氡持續照射情況補救行動的行動水平(見附錄H(提示的附錄)) 2)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受到氡的照射雖不是經常的,但所受照射的大小高于工作場所中氡持續照射情況補救行動的行動水平(見附錄H(提示的附錄)) 3)噴氣飛機飛行過程中機組人員所受的天然源照射; c)審管部門規定的需遵循本標準對實踐的要求的其他天然源照射。 3.1.4 干預 3.1.4.1 適用本標準的干預情況是: a) 要求采取防護行動的應急照射情況,包括: 1) 已執行應急計劃或應急程序的事故情況與緊急情況; 2) 審管部門或干預組織確認有正當理由進行干預的其他任何應急照射情況; b) 要求采取補救行動的持續照射情況,包括: 1) 天然源照射,如建筑物和工作物所內氡的照射; 2) 以往事件所造成的放射性殘存物的照射,以及未受能知與批準制度(見4.2.1及4.2.2)控制的以往的實踐和源的利用所造成的放射性殘存物的照射; 3) 審管部門或干預組織確認有正當理由進行干預的其他任何持續照射情況。 3.2 排除 任何本質上不能通過實施本標準的要求對照射的大小或可能性進行控制的照射情況,如人體內的40K、到達地球表面的宇宙射線所引起的照射,均不適用本標準,即應被排除在本標準的適用范圍之外。 3.3 實施的責任方與責任 3.3.1 責任方 3.3.1.1 對本標準的實施承擔主要責任的責任方(以下簡稱“主要責任方”)應是: a) 注冊者或許可證持有者; b) 用人單位。 3.3.1.2其他有關各方應對本標準的實施承擔各自相應的責任,其他有關各方可以包括: a) 供方; b) 工作人員; c) 輻射防護負責人; d) 執業醫師; e) 醫技人員; f) 合格專家; g) 由主要責任方委以特定責任的任何其他方。 3.3.2責任 3.3.2.1各責任方應承擔本標準有關章、條所規定的一般責任和特定責任。 3.3.2.2主要責任方應承擔的一般責任是: a) 確立符合本標準有關要求的防護與安全目標; b) 制定并實施成文的防護安全大鋼,該大鋼應與其所負責實踐和干預的危險的性質和程度相適應,并足以保證符合本標準的有關要求。在該大鋼中,應: 1) 確定實現防護與安全目標所需要的措施和資源,并保證正確地實施這些措施和提供這些資源; 2) 保持對這些措施和資源的經常性審查,并定期核實防護與安全目標是否得以實現; 3) 鑒別防護與安全措施和資源的任何失效或缺陷,并采取步驟加以糾正和防止其再次發生; 4) 保存履行責任的有關記錄。 3.4 實施的監督管理 3.4.1本標準的貫徹和本標準實施的監督管理由審管部門負責;對于干預情況,干預組織應對本標準有關要求的貫徹負主要責任。 3.4.2主要責任方應接受審管部門正式授權的人員對其獲準實踐的防護與安全的監督,包括對其防護與安全記錄的檢查。 3.4.3發生違反本標準有關要求的情況時,主要責任方應: a )調查此違反行為及其原因與后果; b)采取相應的行動加以糾正并防止類似的違返事件再次發生; c) 向審管部門報告違反標準的原因和已經采取或準備采取的糾正行動或防護行動; d) 按照本標準的要求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動。 3.4.4主要責任方應及時報告違反本標準的事件。如果因違反標準已經演變成或即將演變成應急照射情況,應立即報告。 3.4.5發生違反標準的事件后,如果主要責任方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國家有關法規采取糾正或改進行動,則審管部門應修改、中止或撤銷原先已頒發的注冊證、許可證或其他批準文件。
4 對實踐的主要要求
4.1 基本原則 4.1.1 任何實踐的引入、實施、中斷或停止,以及實踐中任何源的開采、選冶、處理、設計、制造、建造、裝配、采購、進口、出口、銷售、出賣、出借、租賃、接受、設置、定位、調試、持有、使用、操作、修理、轉移、退役、解體、運輸、貯存或處置,均應按照本標準的有關要求進行,除非有關實踐或源產生的照射是被排除的或有關實踐或源是被本標準的要求所豁免的。 4.1.2 對于適用于本標準的任何實踐、實踐中的任何源或4.1.1所規定的任何活動,本標準各項有關要求的實施應與該實踐或源的特性及其所致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適應,并應符合審管部門規定的有關要求。 4.1.3 放射性物質的運輸應遵循國家有關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法規與標準的要求。 4.2 管理要求 4.2.1通知 4.2.1.1擬進行某項實踐或本標準4.1.1中所規定的任何活動的任何法人,均應向審管部門提交通知書,說明其目的與計劃;對于含放射性物質消費品,只要求說明有關制造、裝配、進口和銷售等方面的計劃。 4.2.1.2如果實踐或活動滿足下列各項條件,并經審管部門確認,則可只履行通知程序,否則,還應按4.2.2的要求履行相應的批準程序: a) 所引起的正常照射不大可能超過審管部門規定的有關限值的某一很小份額; b) 所伴隨的潛在照射的可能性與大小可以忽略; c) 所伴隨的任何其他可能的危害后果也可以忽略; 4.2.2批準:注冊或許可 4.2.2.1對任何密封源、非密封源或輻射發生器負責的任何法人均應向審管部門提出申請,以獲得批準,除非其所負責的源是被豁免的。這類批準是采用注冊的方式還是許可的方式,應由審管部門根據源或利用該源的實踐的性質及所致照射的大小與可能性決定。適于以注冊方式批準的實踐應具有如下特征: a) 通過設施與設備的設計可在很大程度上保證安全; b) 運行程序簡單易行; c) 對安全培訓的要求極低; d) 運行歷史上幾乎沒有安全問題; 4.2.2.2對下列任何源負責的法人均應向審管部門提交申請以獲得批準,對這類源的批準應采用許可的方式: a) 輻照裝置; b) 放射性礦石的開采或選冶設施; c) 放射性物質加工設施; d) 核設施; e) 放射性廢物管理設施 f) 非豁免的、審管部門尚未指明適于以注冊方式批準的其他任何源。 4.2.2.3任何申請者均應: a) 向審管部門提交支持其申請所需要的有關資料; b) 在所提交的申請資料中,說明對其所負責的源所致照射的性質、大小和可能性所作的分析,并說明為保護工作人員、公眾及環境所采取的或計劃采取的各種措施。 c) 如果照射可能大于審管部門規定的某種水平,則進行相應的安全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并作為其申請書的一部分提交給審管部門; d) 在審管部門頒發注冊證或許可證之前,不進行本標準4.1.1中所規定的任何活動。 4.2.2.4醫療照射實踐及其用源的申請者在申請書中還應: a) 說明執業醫師在輻射防護方面的資格;或 b) 承諾只有具備有關法規規定的或許可證中寫明的輻射防護專業資格的執業醫師,才允許開具使用其源的檢查申請單或治療處方。 4.2.3獲準的法人:注冊者和許可證持有者 4.2.3.1注冊者和許可證持有應對制定和實踐各項必需的技術與組織措施負責,確保其獲準的源的防護與安全;它們可以委托其他方完成某些有關的活動或任務,但它們自己仍應對這些活動和任務承擔主要責任。注冊者和許可證持有者應按需要選聘合格人員,負責確保符合本標準。 4.2.3.2注冊者和許可證持有者如果擬對其獲準的實踐或源進行修改,并且擬議中的修改對防護或安全可能具有重要影響,則應將其修改計劃通知審管部門;在獲得審管部門認可前,不應進行這類修改。 4.2.4 豁免 4.2.4.1如果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經審管部門確認和同意,則該源或利用該源的實踐可以被本標準的要求所豁免: a) 符合本標準附錄A(標準的附錄)中所規定的豁免要求; b) 符合審管部門根據本標準附錄A(標準的附錄)規定的豁免準則所確定的豁免水平。 4.2.4.2對于尚未被證明為正當的實踐不應予以豁免。 4.2.5 解控 4.2.5.1已通知或已獲準實踐中的源(包括物質、材料和物品),如果符合審管部門規定的清潔解控水平,則經審管部門認可,可以不再遵循本標準的要求,即可以將其解控。 4.2.5.2除非審管部門另有規定,否則清潔解控水平的確定應考慮本標準附錄A(標準的附錄)所規定的豁免準則,并且所定出的清潔解控水平不應高于標準附錄A(標準的附錄)中規定的或審管部門根據該附錄規定的準則所建立的豁免水平。 4.3輻射防護要求 4.3.1實踐的正當性 4.3.1.1對于一項實踐,只有在考慮了社會、經濟和其他有關因素之后,其對受照個人或社會所帶來的利益足以彌補其可能引起的輻射危害時,該實踐才是正當的。對于不具有正當性的實踐及該實踐中的源,不應予以批準。 4.3.1.2涉及醫療照射的實踐的正當性判斷應遵循第7章所規定的詳細要求。 4.3.1.3除了被判定為正當的涉及醫療照射的實踐外,在下列實踐中,通過添加放射性物質或通過活化從而使有關日用商品或產品中的放射性活度增加者是不正當的: a) 涉及食品、飲料、化妝品或其他任何供人食入、吸入、經皮膚攝入或皮膚敷帖的商品或產品的實踐; b) 涉及輻射或放射性質在日用商品或產品(例如玩具等)中無意義的應用的實踐。 4.3.2劑量限制和潛在照射危險限制 4.3.2.1應對個人受到的正常照射加以限制,以保證除本標準6.2.2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由來自各項獲準實踐的綜合照射所致的個人總有效劑量和有關器官或組織的總當量劑量不超過附錄B(標準的附錄)中規定的相應劑量限值。不應將劑量限值應用于獲準實踐中的醫療照射。 4.3.2.2應對個人所受到的潛在照射危險加以限制,使來自各項獲準實踐的所有潛在照射所致的個人危險與正常照射劑量限值所相應的健康危險處于同一數量級水平。 4.3.3防護與安全的最優化 4.3.3.1對于來自一項實踐中的任一特定源的照射,應使防護與安全最優化,使得在考慮了經濟和社會因素之后,個人受照劑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數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達到的盡量低水平;這種最優化應以該源所致個人劑量和潛在照射危險分別低于劑量約束和潛在照射危險約束為前提條件(治療性醫療照射除外)。 4.3.3.2防護與安全最優化的過程,可以從直觀的定性分析一直到使用輔助決策技術的定量分析,但均應以某種適當的方法將一切有關因素加以考慮,以實現下列目標: a) 相對于主導情況確定出最優化的防護與安全措施,確定這些措施時應考慮可供利用的防護與安全選擇以及照射的性質、大小和可能性; b) 根據最優化的結果制定相應的準則,據以采取預防事故和減輕事故后果的措施,從而限制照射的大小及受照的可能性。 4.3.4劑量約束和潛在照射危險約束 4.3.4.1除了醫療照射之外,對于一項實踐中的任一特定的源,其劑量約束和潛在照射危險約束應不大于審管部門對這類源規定或認可的值,并不大于可能導致超過劑量限值和潛在照射危險限值的值; 4.3.4.2對任何可能向環境釋放放射性物質的源,劑量約束還應確保對該源歷年釋放的累積效應加以限制,使得在考慮了所有其他有關實踐和源可能造成的釋放累積和照射之后,任何公眾成員(包括其后代)在任何一年里所受到的有效劑量均不超過相應的劑量限值。 4.3.5醫療照射指導水平 應制定供執業醫師使用的醫療照射指導水平。這類指導水平應: a) 根據第7章的祥細要求并參照附錄G(提示的附錄)制定; b) 對于中等身材的受驗者,是一種合理的劑量指征; c) 為當前良好醫術(而不是最佳醫術)可以實現的醫療實踐提供指導; d) 在可靠的臨床判斷表明需要時,可以靈活應用,即允許實施更高的照射; e) 隨著工藝與技術的改進而加以修訂。 4.4營運管理要求 4.4.1安全文化素養 應培植和保持良好的安全文化素養,鼓勵對防護與安全事故宜采取深思、探究和慮心學習的態度并反對固步自封,保證: a) 制定把防護與安全視為高于一切的方針和程序; b) 及時查清和糾正影響防護與安全的問題,所采用的方法應與問題的重要性相適應; c) 明確規定每個有關人員(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對防護與安全的責任,并且每個有關人員都經過適當培訓并具有相應的資格; d) 明確規定進行防護與安全決策的權責關系; e) 做出組織安排并建立有效的通信渠道,保持防護與安全信息在注冊者或許可證持有者各級部門內部和部門間的暢通。 4.4.2質量保證 應制定和執行質量保證大綱,該大綱應: a) 為滿足涉及防護與安全的各項具體要求提供充分保證; b) 為審查和評價防護與安全措施的綜合有效性提供質量控制機制和程序; 4.4.3人為因素 應采取措施確保符合下列要求,以盡可能減小人為錯誤導致事故和事件的可能性: a) 所有防護與安全有關人員均經適當培訓并具有相應的資格,使之能理解自己的責任,并能以正確的判斷和按照規定的程序履行職責; b) 按照行之有效的人機工程學原則計設備和制定操作程序,使設備的操作或使用盡可能簡單,從而使操作錯誤導致事故的可能性降至最小,并減少誤解正常和異常工況指示信號的可能性; c) 設置適當的設備、安全系統和控制程序,并做出其他必要的規定,以: 1) 盡可能減小人為錯誤導致人員受到意外照射的可能性; 2) 提供發現和糾正或彌補人為錯誤的手段; 3) 便于安全系統或其他防護措施失效的進行干預。 4.4.4合格專家 4.4.4.1注冊者和許可證持有者應根據需要選聘合格專家,為執行本標準提供咨詢。 4.4.4.2注冊者和許可證持有者應將選聘合格專家的安排通知審管部門。通知時所提供的信息應包括所聘用專家的從業或專業范圍。 4.5技術要求 本條所規定的技術要求適用于所有實踐和源。注冊者或許可證持有者應保證其實踐和源的防護與安全符合本條中的有關要求。應用這些要求和嚴格程度應與注冊者或許可證持有者的實踐和源所引起的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適應。對于核設施和放射性廢物管理設施,除本條中規定的這些基本技術要求外,還應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所規定的更為專門的技術要求和其他要求。鉛板,1mm鉛板,?2mm鉛板??,3mm鉛板?,鉛門,X射線防護門,工業探傷門,工業探傷門價格,?高鉛玻璃,?鉛管,鉛棒,鉛絲 http://www.sdlvguan.com/ ![]() 4.5.1源的實物保護 應按照下列要求,使源始終處于受保護狀態,防止被盜和損壞,并防止任何法人未經批準進行標準4.1.1所規定的任何活動。 a) 確保源的實物保護符合注冊證或許可證中規定的所有有關要求,并保證將源的失控、丟失、被盜或失蹤的信息立即通知審管部門; b) 不將源轉讓給不持有有效批準證件的接收者; c) 對可移動的源定期進行盤存,確認它們處于指定位置并有可靠的保安措施。 4.5.2縱深防御 應對源運用與其潛在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適應的多層防護與安全措施(即縱深防御),以確保當某一層次的防御措施失效時,可由下一層次的防御措施予以彌補或糾正,達到: a) 防止可能引起照射的事故; b) 減輕可能發生的任何這類事故的后果; c) 在任何這類事故之后,將源恢復到安全狀態。 4.5.3良好的工程實踐 實踐中源的選址、定位、設計、建造、安裝、調試、運行、維修和退役,均應以行之有效的工程實踐為基礎,這種工程實踐應: a) 符合現行法規、標準和有關文件的規定; b) 以確保源全壽期過程中的防護與安全為目的,有可靠的管理措施和組織措施予以支持; c) 在源的設計、建造及運行中留有足夠的安全裕量,以確保可靠的正常運行性能;預留安全裕量時著眼于預防事故、減輕事故后果和限制照射,并考慮質量、多重性可檢查性; d) 考慮技術標準的發展,以及防護與安全方面的有關研究成果與經驗教訓。 4.6安全的確認 4.6.1安全評價 應在不同階段(包括選址、設計、制造、建造、安裝、調試、運行、維修和退役)對實踐中源的防護與安全措施進行安全評價,以: a) 在分析外部事件對源的影響和源與其附屬設備自身事件的基礎上,鑒別出可能引起正常照射和潛在照射的各種情形; b) 預計正常照射的大小,并在可行的范圍內估計潛在照射發生的可能性與大小; c) 評價防護與安全措施的質量和完善程度。 4.6.2監測與驗證 4.6.2.1應確定用以驗證是否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所需要的參數,并對這些參數進行監測或測量。 4.6.2.2應為進行所需要的監測與驗證提供適當的設備和程序。應對這類設備定期進行維修和檢驗,并定期用可溯源到國家基準的計量標準進行校準。 4.6.3記錄 應保存監測與驗證的記錄,包括設備檢驗與校準記錄。
5 對干預的主要要求
5.1基本原則 5.1.1在干預情況下,為減少或避免照射,只要采取防護行動或補救行動是正當的,則應采取這類行動。 5.1.2任何這類防護行動或補救行動的形式、規模和持續時間均應是最優化的,使在通常的社會和經濟情況下,從總體上考慮,能獲得最大的凈利益。 5.1.3在應急照射情況下,除非超過或可能超過旨在保護公眾成員的干預水平或行動水平(見附錄E(標準的附錄)的E2),否則一般不需要采取防護行動。 5.1.4在持續照射情況下,除非超過有關行動水平(見附錄H(提示的附錄)),否則一般不需要采取補救行動。 5.1.5對于適用本標準的任何特定干預情況,本標準各項有關要求的應用與該干預情況的性質、嚴重程度和所涉及的范圍相適應。 5.2管理要求 5.2.1應急照射情況 5.2.1.1每一注冊者或許可證持有者,如果其所負責的源可能發生需要緊急干預的情況,則應制定相應的應急計劃或程序,并經審管部門認可;應急計劃應規定注冊者或許可證持有者的場內應急職責,并考慮與其所負責的源相適應的場外應急責任;同時注冊者或許可證持有者應為實施所規定的各種防護行動作好準備(詳細要求見本標準第10章)。 5.2.1.2有關干預組織應根據可能出現的緊急干預情況的嚴重程度和可能涉及的場外范圍制定相應的總體應急計劃(以下稱為場外應急計劃),據以協調場區內、外的應急行動和實施所需要的場外防護行動,以支持和補充根據注冊者或許可證持有者應急計劃實施的各種防護行動。場外應急計劃應由相應的干預組只負責實施。 有關干預組織還應為應付其他各種可能可求緊急干預的意外情況(如源非法入境、帶源的衛星墜入境內或境外事故釋放的放射性物質進入境內等)做出安排。 5.2.2持續照射情況 對于超過或可能超過有關行動水平的持續照射情況,有關干預組織應按需要制定能用或場址專用補救行動計劃,并經有關部門認可。采取補救行動時,負責實施的法人應確保按照經認可的補救行動計劃進行。 5.2.3工作人員與公眾的保護 5.2.3.1對于工作人員因實施干預而受到的職業照射,應按審管部門的要求,由注冊者、許可證持有者、用人單位或有關干預組織承擔本標準10.5所規定的各項防護責任。 5.2.3.2對于干預情況下的公眾照射,應按政府根據實施有效干預所確定的各種組織安排和職能分工,由國家、地方有關干預組織以及導致干預的實踐或源的注冊者或許可證持有者承擔各項公眾保護責任。 5.2.4報告要求 發生或預計可能發生需要采取防護行動的應急照射情況時,注冊者和許可證持有者應立即報告有關干預組織和審管部門,并應隨時向它們報告: a) 事態的發展和預計的發展趨勢; b) 為保護工作人員和公眾成員所采取的措施; c) 已經造成的和預計可能造成的照射。 5.3輻射防護要求 5.3.1只有根據對健康保護和社會、經濟等因素的綜合考慮,預計干預的利大于弊時,干預才是正當的。如果劑量水平接近或預計會接近附錄E(標準的附錄)的E1所給出的水平,則無論在什情況下采取防護行動或補救行動幾乎總是正當的。 5.3.2在干預計劃中,應規定最優化的干預水平和行動水平;這種最優化干預水平和行動水平的確定應以附錄E(標準附錄)的E2和附錄H(提示的附錄)所給出的準則為基礎,并應考慮國情和當地的具體條件,如: a) 通過干預可以避免的個人和集體劑量; b) 干預本身所伴有的放射和非放射健康危險,以及干預的經濟、社會代價與利益。 5.3.3在對事故進行響應的過程中,應根據下列因素對干預的正當性和預定的干預水平的優化程度重新加以考慮: a) 實際情況特有的因素,如釋放的性質、氣候條件和其他有關非放射性因素; b) 未來條件不確定時,防護行動帶來凈利益的可能性。
6 職業照射的控制
6.1責任 6.1.1注冊者、許可證持有者和用人單位應對工作人員所受職業照射的防護負責,并遵守本標準的有關要求。 6.1.2注冊者、許可證持有者和用人單位應向所有從事涉及或可能涉及職業照射活動的工作人員承諾: a) 按照本標準附錄B(標準的附錄)的規定限制職業照射; b) 按照本標準的有關要求使職業防護與安全最優化; c) 記錄職業防護與安全措施的決定,并將此類決定通知有關各方; d) 建立實施本標準有關要求的防護與安全方針、程序和組織機構;并優先考慮控制職業照射的工程設計和技術措施; e) 提供適當而足夠的防護與安全設施、設備和服務,它們的種類與完善程度應與預計的職業照射水平和可能性相適應; f) 提供相應的防護裝置和監測設備,并為正確使用這些裝置和設備做出安排; g) 提供必要的健康監護和服務; h) 提供適當而足夠的人力資源,為防護與安全培訓做出安排,并根據需要安排定期再培訓,以更新知識保證工作人員達到所需要的適任水平; i) 按照本標準的要求保存有關的記錄; j) 就如何有效地實施本標準和所采取的防護與安全措施等問題與工作人員或他們的代表進行協商和合作; k) 為促進安全文化素養的提高提供所需條件。 6.1.3注冊者、許可證持有者和用人單位聘用新工作人員時,應從受聘人員的原聘用單位獲取他們的原有職業受照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 6.1.4注冊者、許可證持有者和用人單位要求工作人員遵守本標準,必要時應采取行政管理措施,確保工作人員了解他們負有保護自己及分階段免受或少受輻射以及保持源的安全的義務和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