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完善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機制的四點建議
截至2010年,全國自然保護區總數為2588個,總面積14944萬公頃,約占國土面積的14.9%;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為319個,面積約9268萬公頃。這些自然保護區在保護我國生物多樣性、維護國土生態安全、保障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突出作用。但我們在調研中發現:由于在保護區內資源開發有著嚴格限制,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當地居民生產和生活水平提高并限制了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如青海省三江源、可可西里和祁連山保護區涵蓋的區域范圍廣闊,區內有豐富的水資源、礦產資源和旅游資源,但受管理模式和有關政策限制,保護區的經濟功能難以發揮,生態保護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藏區民生改善的要求矛盾十分突出。各方在生態保護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不平衡,生態保護受損者的權益并沒有得到充分尊重和補償。因此,急需建立嶄新有效的生態補償機制,在滿足生態資源生產者和保護者自身效益的過程中,實現環境、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一是生態補償標準偏低。天然林保護工程區范圍內的自然保護區森林按天保工程標準予以補助,補償標準相對較高;天然林保護工程以外區域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森林納入國家公益林范圍,按每年每畝10元標準予以補助,補償標準偏低,遠不能滿足實際需要。
二是生態補償標準及實施機制未充分考慮地區差異。我國地域廣闊,不同地區的經濟、環境條件差異顯著。任何簡單劃一地確定生態補償標準及其實施機制的方式和途徑,都可能加劇新的地區不公平,地方配套補償政策也難以落實。目前,西部的西藏、青海、內蒙古、新疆、甘肅和四川等6個省區,自然保護區面積已經占全國林業保護區總面積的82%,這些省份保護區面積大,經濟相對落后,保護壓力大。
三是生態補償對象和范圍不全面。由于中央財政有限,目前僅將天保工程區的自然保護區及部分重點林區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納入生態補償范圍,大量省、市、縣級自然保護區未納入國家生態補償范圍,而各級地方財政投入有限,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自然保護的建設。
為進一步加強和鞏固自然保護區建設成效,實現環境、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我們建議:
一是進一步完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機制。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是我國生態保護的重點,應全部納入國家生態補償范圍,適當提高生態補償標準,確保其健康、持續運行。目前我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面積約9268萬公頃,按照目前每畝每年10元的補償標準,每年中央財政需投入1400億元左右。
二是確定生態補償重點區域,分類實施。我國自然保護區面積約占國土面積的14.9%,生態補償點多面廣,任務艱巨。鑒于我國目前的財政狀況,應確立以西部地區尤其是西部貧困和生態脆弱區作為生態補償重點,構建各類生態補償的優先次序及其實施標準,以點帶面,推動生態補償發展。
三是建立健全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中的分級管理體系。目前由于財政壓力,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很難由任何一級財政獨立承擔。建議逐步建立與自然保護區級別相對應的國家、省、市、縣四級生態補償體系,同時考慮地區經濟差異,提高國家在中西部地區生態補償比例。
四是將自然保護區運行費用納入到各級政府財政預算。自然保護區主要承擔生態保護工作,是國家公益事業,因此,應將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經費分別納入各級政府公共財政預算和建設計劃中安排解決。對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基本建設、日常管理經費應以中央為主全額解決,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經費也相應由政府加以解決;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自然保護區建設經費,應由中央政府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支付。如:加拿大國家級森林公園和自然保護區全部由國家投資;省級自然保護區運轉經費大約有50%是籌集的,50%來自省級政府的撥款;在區域和地方層次,主要依靠公園和戶外游憩的收入來達到經費的自給自足,大多數區域保護機構接近于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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